2014年广东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通知(1)
- 时间:
- 2020-04-29 15:34:04
- 作者:
- 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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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4〕32号)及深圳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龙岗区教育局将于今年9月面向社会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龙岗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两学”并考试合格:
(1)根据属地化原则,申请人需在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院校进行培训,培训成绩在本辖区内有效。
(2)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获得的“两学”合格证书及《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9月20日凌晨0:00至9月30日凌晨0:00。
2.报名网址:“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报名”栏。 注意选择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请选择“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请选择“深圳市教育局”。
3.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二)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2014 年 9月22日9:00至 10 月8日18:00,节假日除外。
2.确认地点: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教育综合大厦205室。
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龙岗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龙岗区教育局审查后上报深圳市教育局认定。
(三)申请人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表格及表格上照片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自行张贴照片或自行设计表格,要求正反面打印并由本人签字);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统一下载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并到指定医院体检);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有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该表由工作单位填写;没有工作单位或所在工作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该表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或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8)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包括:(1)在我市指定的师范院校进行培训获得的“两学”证书;(2)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获得的“两学”合格证书;(3)取得《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要求加盖“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章才有效。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申请人提供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在职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必须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在编教师由学校出具在编证明)。
5.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附件5)。复印件用A4 纸并按封面材料顺序装入自备的牛皮纸档案袋,封面页贴于档案袋外(档案袋自行准备)。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我局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